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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平台下月上线!养老服务机构将逐步纳入监管体系

发布时间:2024/1/13 15:11:24 浏览量:9

为全面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工作,着力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昌平区实际,昌平区民政局于11月开展养老服务资金监管效能提升活动(以下简称“提升活动”)并制定了活动方案。


11月29日,昌平区民政局与北京工商银行、北京建设银行、北京农银商行签订养老服务机构金融合作协议,将其纳入辖区养老机构资金监管的合作银行范围,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提升活动旨在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职责,按照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将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收入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推进昌平区养老服务机构各项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通过加强对养老服务收入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发生,不断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相关负责人介绍,监管平台上线后,养老机构需将所收取的所有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月服务费、押金、预付费、会员费,足额投入在民政部门经有关程序确定的养老机构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开立的用于收费管理的资金监管专户中。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所签署的服务协议到期后该部分留存资金将自动解除留存。

此外,方案中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使用,由运营方书面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获得区民政局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区民政局将通过走访调查和事后审计等形式对运营方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在规范资金使用方面,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预付费,只能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维护维修和日常运营等,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采用会员制模式运营。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管专户等信息。新备案的养老机构需及时在与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资金监管的合作银行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

记者了解到,监管方式主要为日常监管、绩效评估监管、审计监管、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监管、信息化监管和社会监管。其中,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监管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养老服务质量、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社会举报投诉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机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据介绍,提升活动于今年11月启动,启动后昌平区组织各养老服务机构对活动方案进行学习并召开部署会,要求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培训率达到100%。12月,昌平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平台系统将正式上线,养老服务机构将逐步纳入监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适合的商业银行资金监管平台。明年,昌平区将进一步推进纳入资金监管系统的养老机构数量,不断扩大资金监管范围。